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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改增来临 下游企业将受益
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下称《通知》),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实行差异化税率,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文件指出,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三大运营商之前税率仅为3%,调整后税率将增加数倍。三大电信运营商纷纷发布公告表示公司财务将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三大电信运营商让出“大蛋糕”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目前,三大电信运营商的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征收3%的税率。而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税率将分为两个部分: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征收11%的税率;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按照6%税率征收。《证券日报》援引中信证券研报分析,营改增对中国移动的利润影响最大,中国电信次之,中国联通最小。据财新网消息,中国移动在5月4日召开的营改增试点动员大会上预计,受此影响,今年收入下滑9%,利润下降超过200亿元。中国移动最新发布公告显示,2013年,在中国移动的营运收入中,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终端销售的收入占比分别约为57%、37%、6%。中国移动表示,由于增值税属于价税分离的价外税,“营改增”之后,营运收入将相应减少,并且目前公司的成本和资本开支中能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较少,如折旧摊销、人工成本 等项目不能抵扣,预计短期利润将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中国电信在公告中表示,营改增将导致公司经营利润减少30%,该公司去年全年录得股东应占利润为175亿元,以此计算,经营利润将减少52.5亿元。中国联通也称,“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净利润将大幅下降,同时,营业收入将小幅下降。不过综合税负(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所降低,对现金流有正面影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针对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时间比预期要晚两个月,有分析称,电信业营改增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三大电信运营商,上述公告已经表明,此次改革的推行,无疑要求三大电信运营商突然让出大块“蛋糕”。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既然(现在)通知已经下发,“营改增”的阻力不会太大。下游企业受益“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主要是三大电信运营商,从事增值服务的企业有2万多家。具体到不同的企业,税负可能有增有减。但电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下游企业可以获得更多抵扣,从整个产业链来看税负是减少的。”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教授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的企业分享改革红利。以上海百度在线有限公司为例,企业作为技术性服务业已经营改增了, 2012年至2013年,百度在线从上游企业购入机器设备2100万元抵扣进项税;但它作为互联网企业要用到宽带,需要支付很大一笔宽带费,还不能抵扣。电信业被纳入营改增后,大量的电信服务费用就可以抵扣,企业负担将大大减轻。“营改增经过两年多试点,目前已进入深水区,改革带来的不光是好处,可能也有局部阵痛。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考验着改革设计者的智慧与定力。”胡怡建认为。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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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努力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打造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      (二)主要目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集聚区,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整体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打造杭州创新创业品牌;鼓励区、县(市)结合本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加强当地众创空间建设。到2017年,全市创建市级众创空间60家以上,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丰富、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主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众创空间(含纳入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与支持体系的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放宽市场准入,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在国家统一实行社会信用代码制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三、加大财政和融资扶持力度       (一) 2015—2017年期间,每年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各众创空间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房租、宽带等企业运行费用的补贴。       (二)凡符合《关于印发〈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将积极出资与其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该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具体按照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企业(项目)完成融资后在杭州市注册的,原则上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积极鼓励创客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执行。        四、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健康发展       (一)扶持杭州市众创空间联盟。联盟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自愿组成,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的平台。鼓励联盟积极组织有助于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每年按其实际开展的活动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开展全市性的创业活动。鼓励众创空间举办若干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活动,促进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由市科委根据众创空间发展需求向社会征集全市性创业活动计划,并从中甄选部分活动项目予以资助。每年受资助的创业活动总数不超过10项,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使用省、市创新券、创业券开展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会展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        五、加强众创空间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调推进。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县(市)与市级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各区、县(市)也要加强协调,制订相关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市科委等部门要及时总结我市众创空间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模式,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全市推广。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为3年,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7日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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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5〕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主动适应和引领发展新常态,在全市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集成完善、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功能、社区特征的发展载体,是同业企业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平台。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对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创业创新、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传承展示独特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产业定位。每个特色小镇要根据我市“一基地四中心”的城市定位和支撑我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聚焦信息经济、旅游休闲、文化创意、金融、健康、时尚、高端装备制造、环保等重点产业,兼顾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以及地域特色产业,并选择一个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使之成为支撑特色小镇未来发展的大产业。鼓励各区、县(市)重点发展以制造类、研发类产业为主体的特色小镇。  (三)规划引领。每个特色小镇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融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产业、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为宜。鼓励有条件的小镇建设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提升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各区、县(市)要结合“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统筹谋划本地区特色小镇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对每个细分产业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并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其产业类型优先布局到同类型的特色小镇内,以增强特色小镇特色产业的集聚度,形成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同时,要对各种产业类型的特色小镇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升质量。   (四)投资效益。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每个特色小镇均要谋划一批新的建设项目,市级特色小镇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应达到30亿元以上(不含商品住宅和公建类房地产开发投资),金融、文创、科技创新、旅游等产业以及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县(市)级特色小镇投资额完成期限可放宽到5年,申报省级特色小镇的投资额原则上提高到50亿元。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规定的准入标准,力争3—5年后集聚一大批同业企业和中高级人才,小镇税收增幅显著。  (五)运作模式。特色小镇应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每个特色小镇均应明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各地政府要重点做好特色小镇建设的规划引导、资源整合、服务优化、政策完善等工作。  二、确立发展目标  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类分批”的原则统筹推进,省、市、区(县、市)三级特色小镇总数3年内力争达到100个左右,实现“引领示范一批、创建认定一批、培育预备一批”的目标。  (一)引领示范一批。重点推荐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投资项目落实、示范效应显著的小镇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名单,该类小镇同时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二)创建认定一批。筛选出一批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融合叠加的特色小镇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通过3—5年的扶持培育,经验收通过后,可命名为市级特色小镇。  (三)培育预备一批。对基本条件与省、市级特色小镇存在一定差距,但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的小镇,区、县(市)政府可自行制定扶持政策,作为区(县、市)级特色小镇进行培育,待发展壮大后再视情申请认定为省、市级特色小镇。  三、规范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在市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下设杭州市特色小镇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市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培育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按照要求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和产业定位、落实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分解三年(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分批审核。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分批次对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核,择优选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报协调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同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推荐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对象名单。  (三)培育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省、市级特色小镇的创建要求,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培育建设经验。  (四)年度考核。市级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评办制定考核办法。对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五)验收命名。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协调小组同意后,可命名为杭州市特色小镇。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特色小镇建设协调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考评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政府研究室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并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各区、县(市)政府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建设特色小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利用低丘缓坡资源;按照多规融合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对纳入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的重大项目,所需农转用计划指标由市本级统筹安排。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级特色小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市级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2.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于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3.财政支持政策。  (1)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市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给当地财政。  (2)对市级特色小镇内的众创空间,同时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在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内,每年给予补助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示范期内每年分别给予补助25万元和30万元。  (3)对市级特色小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辖区内特色小镇扶持政策,明确省、市扶持资金用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  4.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市创投引导基金要加强与特色小镇项目的对接,鼓励其与特色小镇相关投资主体、其他社会投资机构合作新设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相关项目的投入力度;市产业投资基金要加强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对特色小镇核心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实施跟投。  5.市级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享受《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所规定的各项政策。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创新特色小镇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通过综合运用财税政策、打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体系、集聚低成本全要素的创新资源、举办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大会或论坛等手段,加大对高端产业项目和人才的招引力度;通过引入各类基金、发行债券以及运用PPP等建设模式,发挥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协同作用,拓宽融资渠道,以市场化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特色小镇建设。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关于加快杭州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5日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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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杭政函〔2014〕1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建设,丰富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内涵,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发展目标    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服务、自身发展与服务经济、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创新组织机构、产品服务、体制机制,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全面发展,力争到2020年,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含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下同),构建和运作一批具有全国辐射力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发和推广一批全国市场占有率高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基本建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二、发展重点    重点培育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市级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和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培育等。鼓励各区、县(市)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通过市、区、集聚区三级联动,落实行业准入、人才培养、信用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强化行业管理和风险防控,营造宽松、包容的创新创业氛围和良好、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公司或其他网络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传统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功能性总部。    (二)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    1.第三方支付机构: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托互联网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法人非金融机构。    2.网络债权融资企业: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资金借贷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    3.网络股权融资企业: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股权融资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    4.互联网金融门户:指主要通过运营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综合性金融咨询服务,或主要通过运营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服务的法人企业。    5.互联网金融后台:指主要通过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提供增值服务或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技术支撑的法人企业。    三、企业培育    (一)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互联网金融经营资质,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传统金融机构设立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积极招引外地互联网金融机构来杭发展。对在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杭州市金融机构招商政策给予补助,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金融机构招商政策享受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待遇。    (二)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培育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积极招引外地互联网金融企业来杭发展。    对在杭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规模实力、经营效益等情况,由属地政府认定并视其地方贡献情况给予项目补助。特别重大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项目,经市、区两级政府认定,由属地政府按“一企一策”的原则在项目推进各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市政府将视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三)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支持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专项子基金,重点投向我市初创期、成长期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社会资本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的各类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天使基金,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投入力度。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挂牌、上市,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产品服务。    激发互联网企业创新内在动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方向,探索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申报列为杭州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瞪羚计划”等培育对象,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申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四、产业集聚    (一)规划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    按照“有核无界”的布局原则,重点在西溪谷、钱江新城、未来科技城等地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由相关区、县(市)政府牵头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完善各类配套服务设施,落实商务楼宇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空间。支持民间资本建设互联网金融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多点集聚”的发展局面。    (二)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    互联网金融集聚区条件成熟后,可向市政府申请授予市级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称号。    市级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纳入市级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市政府根据其实际建设投入和对企业扶持情况,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按一定比例给予属地政府一次性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    市级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应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需求和各自特色定位,制定扶持政策,采取落户补助、房租补贴等优惠措施,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落实专人管理,促进集聚区健康发展。具体扶持政策由属地政府会同市级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制定实施。    五、环境营造    (一)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    除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外,对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关部门应在注册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允许其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核心业务除外)。    (二)培育、吸引互联网金融人才。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学术研究、创新交流合作和培训研讨活动。引导在杭高校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市属高校开设互联网金融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金融人才。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来杭发展。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可享受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或申报杭州市有关高层次人才项目。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鼓励、支持设立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和发展征信机构,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开展合作,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享。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中介服务。    (四)搭建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流合作平台。    为在杭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倡导遵守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和风险防范规范,加强与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互动对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有序发展。    (五)打响杭州互联网金融品牌。    加大互联网金融产业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在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其与国内外知名金融媒体、财经信息平台等开展战略合作,依托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峰会举办各类研讨、推广活动,打造杭州互联网金融品牌。    六、风险防范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落实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会同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规范管理。依托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监督。    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开展客户资金存管,按要求存放和使用备付金等客户资金,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内控管理水平,防范资金风险。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定期向属地政府报告经营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同时按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真实的资金流向和项目情况。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会同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消费者、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严守政策红线,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开展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区、县(市)政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牵头处置辖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风险,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纠纷排解、争议处置和消费者维权等协调工作。    七、工作保障    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由市完善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研究确定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所涉互联网金融企业认定标准、扶持政策操作规程及申报指引等由市金融办牵头制定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4日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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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 杭政函〔2015〕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应对全球贸易发展新变化,抢占跨境电子商务制高点,加快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各类相关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一)推动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积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各类专业市场探索尝试新型业态,充分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二)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三)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四)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措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年增幅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年增幅超过5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年增幅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五)鼓励在杭高校根据自身条件,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且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杭高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在杭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对年培训人数超过30名的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2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经费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才新政27条”相关条件的高端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八)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对新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九)对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给予租金减免。对园区重点引进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重点扶持鼓励政策。上述政策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或园区主办单位负责制订并实施。(十)对引入园区的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落实土地指标;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并相应减免各项收费。(十一)对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十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市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十三)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在杭州本地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的企业,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3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十四)鼓励各类企业开设综合型物流专线,扩大运能。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每周有1班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国际空运航线的扶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和培育杭州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9〕25号)执行。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十五)有效运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投资;鼓励社会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合作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资基金;我市建立的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应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重点投资领域予以重点关注。(十六)完善政策支持机制,创新政策支持方式,积极缓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担保,按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予以支持。(十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有资质的信用保险机构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用信用保险产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保费用,给予不超过投保费用40%的资金补助。(十八)由市财政出资,与在杭州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资金池,防范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中的各类风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七、鼓励做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规模(十九)积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经营,努力做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增量,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八、附则(二十)享受以上各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杭州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2.在杭州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二十一)上述条款涉及财政资助或奖励的,除条款内容有明确规定外,均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财政分摊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县(市),各国家级开发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资金,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区、县(市),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6日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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