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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台政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并逐步向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实体经济活动渗透,成为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推动力。为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一)电子商务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电子商务具有“全天候、全方位和零距离”的特点,核心是商务,电子是手段,对传统商务内涵、管理理念以及流程再造等都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改变着传统经营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影响着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对促进台州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提升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二)电子商务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商圈”概念,使交易和服务等经济活动像实体产品一样进行流通,有效扩大了市场空间。依托电子商务,生产商直接构建零售终端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大大缩减流通环节,进一步降低中间商、物流等交易成本,从而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三)电子商务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可长期保存,具有“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特点,是新时期实现市场有效监管和商业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此外,电子商务在品牌培育、节能减排、创造就业、支持创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二、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一)建设区域电子商务中心。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强化政府在产业规划、政策引导、法规建设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作用,提升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和综合竞争力。推进电子商务与支撑体系同步协调发展,逐步突破物流配送、诚信机制、人才和资金短缺等制约。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在经营模式、技术和人才等方面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努力把台州打造成为“长三角区域电子商务中心”。(二)构建电子商务产业链。根据台州产业特色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扩大、巩固和提升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加快发展网络购物,不断拓展电子商务应用范围,逐步提高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度和市场辐射力,形成以网上交易活动为核心,技术、配送、支付、认证等支撑服务为外延的重点突出、范围明晰、理念先进的电子商务产业链。(三)合力构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电商软件开发、网店建设、仓储管理、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和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业。围绕电商服务相关业务,有效整合相关资源,做好与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的业务对接,建设全市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各地要结合产业特色和电商业务需求,推进区域性电商服务体系建设,为辖区内广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四)大力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尽快制订市重点电商平台、企业的评定办法,落实政策措施,加大电商企业培育力度,培育一批市级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支持重点第三方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一批行业电商平台健康发展,在商品和服务交易领域培育多个市级重点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培育重点企业,示范带动全市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三、借力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发展行业和区域平台(一)充分借力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立足于阿里巴巴等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加快向全市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逐步向多领域、多行业延伸拓展。延伸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功能和内容,拓展业务范围。(二)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依托块状经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推进现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由信息流服务向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综合服务发展;进一步整合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资源,重点在汽摩、家电、医化、模具、塑料制品、刀刃具、休闲家具、卫浴产品和工艺礼品以及台州地方特色优势的农产品、水产品等领域培育一批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于一体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使台州电子商务的根基得以更加坚固,并以此进一步带动台州产业软实力、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三)加快建设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开展大宗商品网上现货交易,在钢铁、塑料、化工、有色金属等领域建成一批以商品交易为核心、现代物流为支撑、金融及信息等配套服务为保障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提升台州大宗商品定价话语权。(四)扎实推进网上网下市场互动发展。遵循商品交易市场和传统零售业等实体市场发展的固有规律,探索发展各类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有序推进专业市场发展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资源、物流资源优势和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优势,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互动发展;鼓励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网商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业态;支持有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行业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四、加快发展网络零售业(一)着力发展台州网商群体。加大对台州企业和个人开展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青年网上创业。扩大网络零售商品和服务种类,推动台州特色优势工业品、农林水土特产等商品的网上销售。支持台州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服务业的网上销售及网上服务。(二)大力发展专业化网络零售。在支持综合性网络零售企业发展的同时,发挥网络零售低成本快速覆盖全国市场的优势,重点支持建设销售特定商品或针对特定消费人群的专业化网络零售平台,做精做透网络零售业务,着力培育一批行业细分并辐射全国消费市场的网络零售企业。(三)鼓励生产企业直接开展网络零售。支持生产企业依托自身品牌,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有条件的可自建零售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支持专业化网络销售企业承接传统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培育一批网络销售领域的总代理、总经销。(四)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网络零售业务。支持传统百货、连锁超市等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网络零售业务,进一步发展集电子商务、电话订购和城市配送为一体的同城购物。结合农村流通实体网点建设,探索“网上看样、实体网点提货”的经营模式,推进农村市场网络零售业发展。鼓励日用消费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依托第三方零售平台开展网上销售,推进传统零售业与网络零售有机接轨。五、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一)打造“台州中小企业网上集聚区”。充分发挥台州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现有优势,普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一批特色鲜明、影响力较大的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有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台州专区”,对台州企业集中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二)支持骨干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支持一批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系列齐全的骨干企业建立企业电子商务网站,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实现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电子商务。(三)加快建立台货网络营销体系。深入实施“电子商务拓市场工程”,充分发挥本省电子商务平台优势,建立全方位的台货网络销售体系。结合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特点,逐步建立农特产品网上促销和团购体系,加强台州特色优势的生鲜农、水产品的线上推广销售;结合产业集群和专业批发市场,建立工业品网上批发和分销体系;结合品牌商品培育,建立品牌商品网络零售体系。要全面掌握区域内企业的网络销售情况,对尚未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要积极进行宣传和引导。(四)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争取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从电商平台、经营主体、仓储物流、快递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入手,构建跨境电商业务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电子商务模式的报关、报检、结汇和退税等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台州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往境外消费者或零售终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充分考虑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探索海外仓储等贸易主体建设,规避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风险。建立和完善海外商品通过电子商务进口的报关、报检和纳税等工作机制,规范发展海外电商代购业务。六、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应用范围(一)鼓励服务产品开展网络交易。推进金融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加快发展网络融资、理财等网络金融中介业务;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物流、旅游、会计、法律、培训等服务领域应用;鼓励票务、房产、人才等中介行业开展电子商务。积极建设社区便民服务网点,鼓励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开展网络业务。(二)全面普及经济各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在扩大商品网上交易的同时,加快推进商务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资源的网上交易。根据行业特点,研究提出各行业的电子商务普及目标和计划,加快推进经济各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三)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在城郊和主要行政村建设一批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完善农村配送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网络消费环境,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网络消费水平。七、健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保障(一)加强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基础通信设施、光纤宽带网和移动通信网、广电有线网络建设,推动“三网融合”,构建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宽带接入网。全面推进光纤进村、到楼、入户;实现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已建住宅区光纤到户改造,实现新建小区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宽带互联网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普及研发、采购、制造、营销和管理领域信息技术应用。(二)逐步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第四方物流,提高物流配送的社会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第三方物流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网上交易提供快速高效的物流支撑。发展快递物流,培育一批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运作高效的快递物流企业;引进一批国内外优秀快递物流企业到台州设立区域总部。支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物流中心。支持城市社区建设网络购物快递投送场所,新建小区应将快递投送场所纳入规划。尽快构建覆盖全市主城区、县城,并逐步向城镇和农村延伸,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三)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鼓励银行拓展电子银行服务业务,强化在线支付功能;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发展电子票据、移动电话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做大做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尽快建立由网上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渠道构成的综合支付体系,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四)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育。鼓励全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专业,培养多层次电子商务人才。推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配套服务商的中高级人才学历继续教育,鼓励举办电子商务高级研修班,加强高端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培训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的比例,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面向农民和下岗工人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八、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带动工程(一)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结合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战略,在电子商务各领域中选出一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的企业、平台和项目,集中相关政策措施,进行重点支持和培育,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台州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支持各地按照产业链的要求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支持等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园区。推动实体交易和网上交易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发展一批以商品市场为依托的网商集聚区。开展市级重点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积极参与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园区标准化建设,带动全市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三)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通过示范带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构筑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三位一体发展格局,努力实现政策措施的系统突破,引进和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大力普及电商应用。着力推进项目攻坚,构建产业平台,完善基础设施,培育龙头企业。积极探索,在政策、标准、规范和监管等方面实现全面突破,为国家顶层设计提供试点经验。全面推动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和提升,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全力完善电商产业生态体系,建成环境规范完善,高端要素集聚,应用服务领先,支撑体系健全,创新驱动活跃的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城市。九、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电子商务的资金支持力度,从2014年至2016年建立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总额度为每年3000万元,专款专用。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及网络零售、平台提升等电子商务重点工程。重点支持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电商人才培训、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及电商模式创新、电商服务标准化和品牌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现已明确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支持政策,鼓励个人网商向个体工商户或电商企业转型。对新引进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依据其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经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认定,市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支持。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落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完善价格政策,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二)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入驻市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有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如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和电子发票应用等相关问题。(三)落实土地金融等资源要素保障。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给予资源要素保障。对市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广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集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上市扶持、融资担保、保险合作等内容的多层次电商金融服务,强化对电子商务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台州民营金融的机制优势,加强对小微电商企业的支持。(四)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优先解决电商高端引进人才本地入户、子女入学以及购房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一定规模的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市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区内就业人员出租。(五)便利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方便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认真落实商事主体冠“台州”名称零门槛、注册资本认缴制、“一址多照”等商事登记改革措施。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有关网上交易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电子商务领域现有的行政许可或备案项目,要按照电子商务特征,改进和完善许可或备案的操作流程。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第三方电商平台项目建设,规范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服务收费。完善大宗商品网上现货交易管理。对药品、出版物、烟草、食盐等特殊监管商品和专卖商品,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网上交易的以外,应鼓励进行网上销售。十、加强电子商务管理和服务(一)加强对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协调解决全市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电子商务发展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更好地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推进电子商务提升发展。(二)依法保障电子商务发展。重点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管理、特殊电子商务业态的市场准入等问题,制定出台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管理的政策。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防范机制,切实做好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依托网络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行为。推进网上经营主体信息公开披露,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广信用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促进全市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三)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各级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知识产权、通信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网上交易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行为的监管,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严厉打击依托网络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和价格欺诈等行为。加快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从源头防止问题产品进入电商交易环节。探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核心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搭建以商品条码和物品编码管理为基础的质量追溯平台,推动电商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及时处理各类消费纠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电商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信息,电商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电商企业的商业机密,除履行法定统计职责外,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要求电商平台报送数据;涉及司法、行政办案取证的,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信息的调查取证。(四)积极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氛围。开展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研究制订电子商务产业数据采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加快研究制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出台针对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支撑服务环节的标准和规范,大力推进国际通用商品条码、企业代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加强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导向和舆论氛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优化产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融合与提升,推动台州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一)鼓励各区、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实施“退二进三”、“电商换市”,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用房,可5年内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按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新增投资额最高20%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入驻经营三年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每家1 万元奖励,第二、三年减半奖励。合计最高奖励为100 万元。(四)对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性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五)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年度网上交易支付额首次突破10亿元,当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增长业绩,每同比增长20%奖励10万元,最高奖额为100万元。(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八)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推荐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予以信用担保支持。(九)支持企业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有效改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企业,根据投入的多少,视情予以适当的补助。三、促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初创企业培育(十)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龙头电商企业,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一)年交易额100万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给予平台服务费用最高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三年。(十二)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三年。(十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十四)鼓励个人的电子商务自主创业。个人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依法申报纳税的,经申报审核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并推荐金融机构予以贷款支持。(十五)引导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十六)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0—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具体参照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四、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培训和人才引进(十七)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从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称号经综合评估后,在教育费附加里予以统筹考虑。(十八)加强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培训计划和项目购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并对相关部门、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6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十九)对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企业纳税贡献额(A档2000万元以上,B档1000—2000万元,C档500—1000万元,D档300—500万元)进行分档奖励,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4个、3个、2个、1个高端人才租赁房指标和子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指标。五、促进电子商务标准建设和质量提升(二十)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对于新通过国家、省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二十一)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加强质量提升、名牌培育工作。对获得浙江名牌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通过行政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二十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六、促进电子商务相关其他重点工作(二十三)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市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开发区安排用地。(二十四)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二十五)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立行业协会,对行业协会开展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二十六)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七、附则(二十七)本意见扶持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二十八)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二十九)企业申报的项目,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项目质量进行筛选后确定补助。(三十)企业当年度同一事项上可享受上述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申报一项。(三十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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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孵化基地是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我部于2012年10月认定的首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各地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了示范作用。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我部拟于2014年下半年认定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一、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个;(三)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四)已被认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国具有示范性。二、示范基地的推荐认定程序(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完成公示后由部务会审议确定入选示范基地名单。三、示范基地推荐材料要求(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二)示范基地推荐表及相关说明;(三)推荐的示范基地视频短片。四、第二批示范基地推荐要求第二批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凡具备条件的省份均可择优推荐,每个省份的推荐名额为1个。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不推荐。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6月底之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20日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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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吉县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人社发〔2014〕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文件精神,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现将安吉县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网上创业就业认定    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按申请、确认、审核、领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条件    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且未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其卖家信用积分累计达到1000分以上、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经营三个月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安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需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附件1)交户口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二)确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收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申请后,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不予确认的,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不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    (三)审核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    (四)领证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凭失业证或毕业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认定证明上的网店名称登记规则为“申请人所在电子商务网站名”+“申请人的用户ID”。认定证明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的一年。申请人提交的失业证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注销,申请人所在人力资源保障杨构应根据其创业情况在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就业”,并完善其创业情况。    二、持认定证明人员相关政策扶持    持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凭认定证明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13〕24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2000元。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的我县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按其每吸纳一名登记失业大学生2000元、其它城乡登记失业人员1000元(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标准给予专项创业补贴。    (四)创业培训补贴    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不收费的创业培训不予补贴)。    (五)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本县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已经享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享受政策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的,由认定证明代替。    三、认定证明年度复核    认定证明实施年度复核制度。认定证明年度复核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进行年度复核的自动作废。当年新发认定证明,无须参加年度复核。认定证明年度复核按申请、确认、审核、办理通过手续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年度复核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附件2)交户口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二)确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部门收到年度复核申请后,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部门。    (三)审核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通过手续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持认定证明至发证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办理年度复核通过手续。对经营状况较好,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引导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电子商务企业查处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认定证明的,年度复核不予通过,认定证明仍在有效期内的,注销其认定证明。    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管理服务    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沟通协调,认定证明发放和年度复核、计算机台帐管理、就业登记、落实扶持政策等信息维护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补贴经费的拨付。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创业就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吉 县 财 政 局2014年6月17日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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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团委、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我们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共青团青海省委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2014年7月29日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二)目标任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扩大和提高,2014—2017年力争实现引领20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6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预期目标。二、政策措施(一)普及创新创业教育1、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普及。积极推动省属高校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渗透到大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分管理,逐步实现省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校要结合教学科研和大学生实际需求,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符合实际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调整、完善现有创业教育课程,不断创新创业教育内容,增加创业实践、实习课时,丰富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从2014年起,省属各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2、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省属高校可采取“请进来”的办法,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本校创业教育师资力量。也可采取“送出去”的办法,通过多种渠道和平台,结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135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加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的培训、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高校创业教育质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二)加强创业培训1、实施专项培训工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的要求,针对大学生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实施大学生创业专项培训,使每一名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有机会参加创业培训,全省每年组织15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力争有500名毕业生实现创业并带动15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毕业年度的在校学生,由省属高校负责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大学生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及时了解毕业生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创业成功有愿望扩大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企业发展”(EYB)的培训,帮助高校毕业生巩固和扩大创业成果。(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教育部门、团委,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2、完善创业项目。依托省属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大学科技园、青年创业园等平台,结合大学生特点,深入实施SIYB创业培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评审认定后,充实创业项目库并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继续实施YBC青年创业项目,加强大学生创业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科技厅,省属各高校。完成时限:长期)3、创新创业培训形式。创业培训要严格按照“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要求,坚持模块培训、案例教学和实务训练相结合,侧重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创业培训第一阶段创业意识和第二阶段创业计划制订,时间为80至120课时;第三阶段开业指导服务,包括提供创业项目咨询、创业计划论证、开业指导、开业跟踪服务等内容,时间为不超过400课时。要加大模拟训练模块教学和开业指导服务的力度,在第三阶段培训中增加创业见习的内容,组织学员观摩创业企业,在企业相应岗位短期实训,让学员实际感受企业运营,增强培训实效。(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经信部门、团委。完成时限:长期)4、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的意见》、《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变化等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简化申报、审批手续。创业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实施分段补贴。第一和第二阶段结束后,既按相应课时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相应课时先补贴70%,学员6个月内成功创业率达到50%(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凭),并连续开业3个月后,补贴第三阶段剩余30%,创业率没有达到50%的,按照实际创业成功人数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部门、团委。完成时限:贯穿全年)(三)提供创业便利1、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服务。进一步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将住宅、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营场所;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州)、县工商局。完成时限:长期)2、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州)县国税局、地税局。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3、提供便捷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积极为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企业开户提供便利和优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的“四优先”政策。增加承办网点,鼓励向社区、县域和基层延伸,制定操作、审批制度及考评体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市(州)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1、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大学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各地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大学生,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部门,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2、开展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坚持“家长知情、学校认可、组织确认”的原则,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毕业学校出具鉴定证明的前提下,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初审、就业部门审核,并在1名公职人员保证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创业高校毕业生一般不超过3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探索建立“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社区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3、发挥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省信保集团公司要发挥政策性功能,运用市场化手段,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州)、县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接受再担保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10%以上的业务量应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等政策性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或合伙创办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责任单位:省信保集团、各担保机构,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4、建立风险共担及奖励机制。各州(市)、县创业担保基金、支农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积极参与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业务。建立职责明确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担70%,经办银行承担25%,担保公司承担5%。加强对金融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5、鼓励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通过科技项目形式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项目。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金融办、西宁市人社局、青海省信保集团签订的《青年创业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融资担保。(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金融办、科技部门、团委,省信保集团。完成时限:长期)(五)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1、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所。继续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结合循环经济实验区和东部城市群建设及玉树撤县建市的需要,鼓励海东、德令哈和玉树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省财政对这三个城市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必要支持。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快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发改委、教育、科技、工商部门,团委,高校。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2、落实场地补贴政策。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场租、水电、创业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2000元展位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兑现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1、构建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各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教育、科技、金融、工商、税务部门,团委,高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2、搭建创业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鼓励省属在校大学生和有创业意愿的离校毕业生携创业项目积极参与,经过初赛、复赛、决赛,评选出十强项目。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两年创业园免租、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导师“一对一”辅导等创业支持。通过创业大赛,凝聚创业大学生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搭建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及网络平台,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论坛、创业专题讲座、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专项活动,促进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创业导师、金融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之间和大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研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等创造条件。各级财政要安排工作经费,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教育、科技、金融、工商部门,团委,高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3、拓宽创业服务范围。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创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途径,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科技、金融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州)、县均成立由人社、发改、经信、教育、财政、科技、金融、工商、国(地)税、团委、人行等单位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细化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加强责任落实,层层分解任务,做到责任到岗、职责到人,确保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顺利实施。(二)加强绩效考核。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加强绩效考核和跟踪评估工作。从8月起,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的执行、目标任务完成、各项工作进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取得实际成效进行检查、督导,并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加强舆论宣传。针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较弱、创业意识不够强等问题,在全省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换脑筋、闯市场”主题宣传教育专项活动,通过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创业典型事迹报告、创业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创业专题辅导讲座、创业园区实地观摩等活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加强创业典型事迹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LED信息屏等多种渠道,采取设立创业事迹宣传平台、开设“创业之星”栏目、编发创业典型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事迹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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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网络创业培训研究中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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